文件名稱 | 白河縣民政局關于印發《白河縣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個人資產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 | zfbmmzj/2021-0045 | 公開目錄: | 規范性文件、部門文件 |
公開責任部門 | 民政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白民發〔2021〕141號;白規〔2021〕009-民政局001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日期: | 2021-11-13 09:13 |
各鎮人民政府:
《白河縣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個人資產管理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審核通過,現予印發執行。請各鎮結合實際,在2022年3月20日前根據《辦法》制定相關制度,確保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個人資產得到有效管理,切實把老年人權益保障落到實處。
白河縣民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白河縣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個人資產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個人資產管理,保障老年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個人資產包括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高齡津貼等資金資產及其孳息、固定資產及其孳息、其他合法資產及其孳息。
第三條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承包的耕地、林地等土地、個人所有的宅基地及其房屋由供養服務機構代為管理、使用;供養服務機構無法管理的,依法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交回村集體,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對個人的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名義侵占、挪用。
第五條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個人資產原則上應由特困人員自行保管,確因身體或智力等原因無法自行保管的可由供養服務機構統一代管,一人一檔。
第六條 供養服務機構要成立以機構負責人為組長,財務人員、護理員和院民代表為成員的理財小組,對機構統一代管的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資產進行監管。
第七條 供養服務機構理財小組應安排專人負責統一代管的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資產,并建立個人資產收支明細臺賬,每季度在院內公示,接受職工和院民監督。
第八條 對供養服務機構統一代管的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資產原則上應全部用于個人需求,充分征求個人意愿合理使用。
特困供養人員需要使用時,供養服務機構理財小組必須第一時間安排人員代辦,不得推諉。同時,要留存取款憑證、購物憑據及三人以上代辦照片作為代辦依據。
第九條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去世后其個人確有遺留資產(即遺產)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依法處理。
供養服務機構要在特困人員彌留之前清醒時安排不少于2人征求遺留資產處置打算并做好記錄,確因個人智力、言語、聽力等原因表達困難的除外。
確有遺留資產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留有有效遺囑的,由供養服務機構按遺囑處理;沒有有效遺囑但有法定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的,由供養服務機構將其遺產交由繼承人依法繼承;既沒有有效遺囑又沒有法定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的,其遺產歸供養服務機構所有,資金遺產納入統一賬戶管理,用于完善服務設施,改善集中供養人員生活,其他遺產由供養服務機構依法處理或者管理使用。
第十條 未成年的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年滿16周歲以后,其個人財產如有他人或機構代管的應當自其離開機構之日起一周內交還本人。
第十一條 供養服務機構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從嚴執行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資產使用規定,出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對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